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兴海县位于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境西南部。总面积13158平方千米。总人口6万人(2004年)。全县地势西南高东北低,其南部地区河流纵横,林木广布,植被良好,四季松柏常青,野生动植物资源丰富,北部地区地势开阔平坦,牧草广茂,是优质的天然牧场。黄河从西向东北流经县域,境内有黄河一级支流曲什安河和大河坝河,两河长期冲刷形成两条冲积河谷地带,沿河两岸地势较低,气温暖和、水源充足、物产丰富。全县海拔2590——5320米,平均海拔4300米;年最高气温24℃,最低气温-25℃;年平均降水量353毫米,年日照时数4431.8时,属高原大陆性气候。